民院殡发[2019]66号
殡仪学院社会资助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各行业单位、校友资助的奖、助学金评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不能参加各类奖励的评选。
2、不愿意参加殡仪学院职业技能比赛者。
3、非贫困学生拖欠学杂费者。
4、本年度义工参与不积极者。
5、不积极参加校院集体活动者。
二、奖项设立评选标准
殡仪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设立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励志学生奖学金”、“殡仪学院特别贡献奖”、“贫困生助学金”、“省级以上获奖学生及团队奖学金”、殡仪学院职业技能比赛奖学金、殡仪学院创新创业比赛奖学金等七类,一学年内每人最多可以获评前四类奖项中的两项。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1、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奖励范围:在各校级、院级学生组织以及班级中积极肯干、乐于奉献的学生干部。
评选标准:学生干部要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5以上(包括1.5),本人申报或指导老师推荐,根据其在组织中的表现,由学院统一进行评定。
2、励志学生奖学金
奖励范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班级排名15%)和学业进步较大的学生。
评选标准:根据上一年度所有科目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名额按照各专业、年级人数分配到各个专业,专业内完全依照成绩高低进行评选。
3、殡仪学院特别贡献奖
奖励范围:为殡仪学院做出特别贡献、争得巨大荣誉、在社会上取得重大影响和好评的学生。包括:为殡仪学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为殡仪学院争得校级(包括校级)以上荣誉;在实习和实践中表现突出、得到了实习和实践单位好评;在各种新闻媒体的采访报导中宣传殡仪学院并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力;在校期间创业并成功申请了营业执照。
评选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写出申报材料,并附佐证材料(复印件),学院统一进行评定。
4、贫困生助学金
奖励范围:家庭贫困、自强不息、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的贫困生。(已获国家奖助学金者不参评)
评选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下饭馆,基本在学校食堂就餐。
(6).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7).前一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良好,各项指标考核合格,且获奖后愿意服从安排从事下一学年的校内志愿服务。
贫困生助学金获得者的产生,必须在申报确定后的名单中产生,由辅导员指导评审小组民主推荐和评议产生,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
5、省级以上获奖学生及团队奖学金
奖励范围:评奖当年在省级以上获奖学生及团队,个人一等奖奖金2000元,二等奖奖金15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优胜奖500元;团队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优胜奖500元(获此项奖的同学不能再以此项依据申报“特别贡献奖”。
评选标准:省级以上获奖同学和团队奖励不占用重复获奖名额。
6、学院职业技能比赛奖学金
奖励范围:评奖当年学院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团队及个人。
评选标准:根据当年的职业技能比赛文件确定。
7、殡葬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范围:评奖当年学院殡葬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团队及个人。
评选标准:根据当年的殡葬创新创业比赛文件确定。
三、公示及解释
评奖结果将在学院打板公示,并在机构空间中进行公示。如果对评比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拨打殡仪学院举报电话0731-82902661进行举报,或者发邮件至86476615@qq.com进行举报。
本评比办法解释权归殡仪学院,具体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殡仪学院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