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的管理,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的意见》《关于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出国(境)党员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被批准出国(境)的党员,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校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
出国(境)的党员已辞职或退学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从学校转出,相关手续在辞职或退学的相关流程中同期办理。
二、出国(境)党员党籍管理
(一)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直接保留党籍。
(二)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1),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其他情况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四)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延长保留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出国(境)长期定居的,或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2)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党委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停止党籍后,所在党支部停止收缴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有关档案村料由各党总支负责保存备查。
(六)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三、出国(境)党员返回后,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一)出国(境)六个月(含)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二)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思想等情况,办理销假手续,提交《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3),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出国(境)五年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党委审批后,可恢复组织生活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党委审批后,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党员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返回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员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四、预备党员的管理
(一)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回校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二)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4)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经党支部审查、党总支审议、党委审批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三)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审批。
(四)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五)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校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五、纪律要求
(一)党员出国(境)期间,应每半年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二)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严守党纪,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习俗,不得触犯其法律、法令。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附件: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附件1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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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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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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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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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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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或预备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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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属党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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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何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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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属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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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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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党支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党总支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组织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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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因各种原因,党员未能出境的;或出境后,经批准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基层党组织应将此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内。
2.此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人事处、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附件2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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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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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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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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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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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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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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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何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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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属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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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停止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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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事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党支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党总支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党委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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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因各种原因,党员未能出境的;或出境后,经批准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基层党组织应将此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内。
2.此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人事处、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附件3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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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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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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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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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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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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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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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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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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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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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恢复组织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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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书面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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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或预备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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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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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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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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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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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组织关系所在 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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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党总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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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党支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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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和工 作的 主要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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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党支部审查意见 |
支部盖章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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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核查意见 |
党总支盖章 党总支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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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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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填写,同时报党总支核查存档。 2.本表连同本人申请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相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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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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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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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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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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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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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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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年 月 日入党,出国(境)前预备期已有 个月 |
所在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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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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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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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往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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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国(境)期间思想政治等方面表现情况 |
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党支部 审查意见 |
党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党总支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填写。
2.此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人事处、本人档案各一份。